通 告
目前,我县部分流域河道存在圈养散养家禽、种菜、火烧土、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非法电鱼、无证捕捞等现象,对我县河流水质和人居环境造成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保障流域水质、提升人居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以下行为
(一)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非法采石沙、取土及火烧土、烧垃圾、种菜、圈养散养鸡鸭鹅等禽畜行为;
(二)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生活垃圾;
(四)禁止河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禁止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或倾倒船舶垃圾;
(六)禁止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养殖等经营活动;
(七)禁止炸鱼、毒鱼、电鱼,严禁无证捕捞;
(八)禁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凡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将由县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要求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流域河道岸线和河岸生态保护蓝线管理保护。农业部门负责流域水产、渔业养殖管护。
(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负责组织落实环保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职责和河长、河道专管员河道巡查职责,发现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依法处理并向负有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流域两岸村(居)民自觉保护流域水环境。
特此通告
安溪县河长制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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