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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2018-11-20 11:49:29来源:安溪报-安溪新闻网

本报讯 (本报记者)日前,记者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获悉,为落实省、市关于赶超发展的要求,加快推动我县产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改造升级、持续做大做强,日前,我县印发《关于扶持产业龙头企业及高成长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企业发展有奖励

《方案》制定明确发展目标,即培育一批创新驱动、主业突出、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产业龙头企业,力争至2020年,工业产值达3-5亿元、5-10亿元、10-50亿元和50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企业分别为25家、8家、16家和1家。

《方案》提出,鼓励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的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企业发展加快有奖励。对年度工业产值超过3亿元且增速达15%以上的产业龙头企业,按当年比上年度企业新增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跨越发展有奖励。对年度工业产值超过5000万元且增速达25%以上的高成长企业,按当年比上年度企业新增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创新发展有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龙头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新业态。对经市级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年服务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和5000万元,且占主营业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我县财政承担70%的奖励资金。

企业提质增效也有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完工投产,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其中,我县财政承担70%的奖励资金,但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企业滚动管理

在提出激励措施的同时,《方案》也规定了申报条件。据悉,本意见中,企业产值以企业向统计部门上报的数据为准;享受本方案奖励资金企业在前两个年度的产值、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稳步增长;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的增速不低于企业产值增速;同一企业同时符合推动龙头企业培育壮大中“对年度工业产值超过3亿元且增速达15%以上的产业龙头企业”和支持高成长企业跨越发展中“对年度工业产值超过5000万元且增速达25%以上高成长企业”,以及支持龙头企业提质增效中技术改造的税收增长奖励的,可给予从高一项资金奖励,不可重复享受政策。

值得关注的是,《方案》规定,在招商优惠期内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及与县政府签订履约合同未达到履约要求的企业不能享受税收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经信局提出奖励申请。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组织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据悉,近年来,县经信局根据产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名单,强化管理、分类指导,形成梯度发展态势,实施滚动管理。今年以来,我县海佳彩亮、正丰数控等2家企业被确认为2018年省级高成长企业;闽光钢铁、闽华电源、天电光电等3家企业被确定为2018年省级龙头企业。同时,2018年我县还推荐纬璇织造等19家企业入选市产业龙头企业名单。

【责任编辑:林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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