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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温超40℃停止露天作业

2018-08-14 16:22:07来源:安溪报-安溪新闻网

本报讯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职工劳动保护,全力解决高温天气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困难和问题。

7月下旬以来,我省出现较大范围高温天气。最近的过程从本月初开始,已持续多日,共有20个县(市、区)的城区,出现超过37℃的气温。《通知》要求,要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问题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性,切实重视和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生产生活安定有序。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应当根据当地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 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应按规定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须的药品。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也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气象主管部门要督促气象台站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止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高温中暑的医疗救治准备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作业场所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同时,要做好宣传引导,提高防暑降温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的自发劳动保护能力。 (泉州网)

【责任编辑:王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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